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
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(修订)的通知
浙师教字〔2025〕17号
各学院、部门(单位):
现将《浙江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(修订)》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浙江师范大学
2025年4月22日
浙江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(修订)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》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《浙江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订本工作细则。
第二条 学校按经济学、法学、教育学、文学、历史学、理学、工学、管理学、艺术学等九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。
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,经浙江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,可授予学士学位:
(一)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,经审核准予毕业的;
(二)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、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;
(三)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。
第四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初步掌握汉语,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,符合毕业条件的,经浙江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,可授予学士学位。
第五条 结业后1年内修满并获得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而换发毕业证书,且符合第三条各项条件的,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。
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,经浙江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,不授予学位:
(一)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、剽窃、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;
(二)盗用、冒用他人身份,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,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、毕业证书;
(三)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。
第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,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,原《浙江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(修订)》同时废止。
第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